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6 浏览次数:27059

(芜政办〔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查。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