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担保贷款成本,简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担保的审批手续,提高融资担保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芜湖市政府成立的国有独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芜湖市域范围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且符合芜湖产业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担保公司对符合支持对象的企业,根据财税部门的审核结果直接予以担保,并分档免收担保费。即:根据企业近3年实际纳税实绩,对年均增长率在10%(含10%)以下的,按近3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年平均额的1倍免费担保;增长率在10%-20%(含20%)的,按2倍免费担保;增长率在20%以上的,按3倍免费担保。但单户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专题研究支持,超过部分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第五条 贷款担保支持企业的确定,由各县、区政府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企业需要和支持对象条件进行筛选初定,并向担保公司进行书面推荐。
第六条 选定为贷款担保支持对象的企业,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提供近3个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情况书面证明。
第七条 担保公司根据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的推荐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收情况(税收计算不含土地使用税),审查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并直接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
第八条 对以上支持对象企业,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分别按3∶7承担,市区内企业分别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5∶5承担。
第九条 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免收担保费的,市国资委考核时,将免收担保费额按其对外担保平均费率(不含免收部分)计算,纳入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条 担保公司负责将支持对象企业贷款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免收担保费额度等及时向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委)通报,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定期对担保公司实施贷款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3年。实行“滚动制”,企业近3年实际纳税实行年度递延滚动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