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月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取代以往由中央财政代偿的试点办法。此举被视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举债阳光化、市场化的重要探索。
此前国务院批准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山东、江苏等地试点自行发债,虽然允许了地方政府自行组织发债,但还是由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再从地方扣除还债本息;而自发自还则强调地方自行还本付息。虽然此次试点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自主发债”,试点地区在发债额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中央较为严格的限制,但自发自还试点的推出,打破了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提供隐性担保的做法,提高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的阳光化。
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这一提法透露出,以往地方融资平台以银行借贷为主的举债模式,将被地方债、城投债等债券为主的融资模式所取代。
自发自还地方债的溢出效应十分明显。首先,将大大降低地方举债的融资成本。以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相比,债券直接融资的模式利率相对低了不少。虽然取消中央财政的隐形担保后,地方债的发行利率会有所上扬,但较银行融资仍会有较大的成本优势。
其次,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务融资的期限更为匹配,降低了地方债务风险。银行贷款一般期限较短,投入到一些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常常出现短贷长投的问题,项目还未产生收益和现金流的时候就面临还贷压力。而此次地方债发行的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能较好地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周期相匹配。
更重要的是,债务发行的透明化,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和风险。此次试点办法明确地方债的发行要实行登记备案。发债规模的备案,可以使债券市场清晰地了解地方政府负债情况,负债规模过大、负债率较高的地方将面临债券无法顺利发行的问题。同时,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介入,可以对地方负债情况作出更加专业和精确的判断,负债风险过高的地方,发债利率将出现风险溢价、利率明显上扬,这些市场信号有助于地方政府确定合理的负债规模、控制负债风险。
此次中央对地方发债的规模、发行方式、定价、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兑付等有了一整套规定。地方债发债模式的改革,使我国地方债与西方的市政债越来越接近,但是我国地方债市场的完善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地方政府需要编制清晰的资产负债表,并建立完善的债务偿还机制。只有对地方财政数据、负债状况、现金流等信息透明化,市场对地方债才会认可和接受,发债利率才能准确反映债务风险。此次试点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披露债务的义务,地方债发行将倒逼地方财政的公开化。在偿债机制方面,各级地方人大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还款资金,确保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信用评级是债券投资者的指南,债券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信用评级制度,此次试点推出的信用评级制度被视为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如何真正建立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与制度,还亟待市场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