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新规:公租房在租期内禁止涨价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次数:27019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明确由市、县政府确定,还要向社会发布;公租房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允许上涨。昨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通知要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布。公租房租金的确定,主管部门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于本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

另外,此次通知首次明确了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制定办法。所谓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低于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最高销售价格。